郭女士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,异常资金流动最早出现在2016年,其中包括一笔160万元的不明“放款”资金在2016年3月29日入账,随即分9次转出,标注为“还款”,但未显示转出对象的机构名称。另外,郭女士账户在2016年3月28日和2019年4月11日分别收到胡某某转入的100万和150万元,资金用途未知,也没有相应的转回记录。
郭女士表示自己与涉及交易的个人和机构均无关系,也未曾有过任何商业往来。她透露自己在安徽经营饮品店,涉事账户是其中一家店的收款专用账户,日均交易数百笔,金额在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。由于大额资金进出迅速,加之日常交易量庞大,郭女士未能及时发现异常。
在与银行沟通过程中,郭女士意外发现自己名下一份2015年6月5日签订的30万元贷款合同,该合同已结清,但郭女士表示签字非本人,且未收到款项。她要求进行笔迹鉴定,但由于银行拒绝提供合同原件,鉴定工作陷入僵局。
郭女士的前夫曾在该银行工作,涉事账户一度由他代管,但他否认与不明资金和贷款有关,目前已将郭女士微信拉黑。一年多来,银行工作人员虽与郭女士多次接触,但对异常资金流动未给出合理解释,也未提供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资金背景。
郭女士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亳州监管分局举报后,得到的回复是调查无法认定她举报的问题,但监管分局指出银行存在贷款调查不足、贷后管理不到位和员工行为管理不当的问题,并表示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。郭女士担心此事对她造成不良影响,但银行方面仅告知相关人员已被处分,具体信息不便公开。
7月15日,记者联系银行合规部,对方回应不负责处理此事,并在记者追问下挂断电话。银行方面表示可以按流程发公函至总部,但未提供总部传真号码。
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的李华阳律师表示,郭女士有权知道账户上的金额、资金流动和流向等信息,银行不提供相关信息属于违规行为,郭女士可以向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投诉,如发现犯罪行为,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